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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1 :
数位技术的开发, 使电子出版品得以轻易地大量传播于全世界。然而,
面对电子出版品的侵权行为时,
谁应该为此行为负起责任?
这是印刷商和出版商最担心的问题,因为授权者可能会怪罪到自己的下游。可是要禁止在网路上的复制行为,在执行上有非常大的困难。因此在未来的禁止网路上侵权的行为,就有可能指向网站或ISP经营者。现在对网路侵权有比较明确重处理的国家有两个,一是德国,德国政府在法律中明文规定,在网路上出现的侵权行为需由ISP业者负责;另一个美国,是将这类的案件文由法院决定,经由不断发展出的诉讼案件,完成一个先例,然后让社会去判断什么该做、什么不该做。
这两种方式各有自身的缺点,德国方面是法律完全由政府主导,偏向的是在社会上谁比较有能力去负担这些刑罚;美国方面则需要经过一段很常的诉讼时间。
Q2:
电子出版品的著作权人面对其著作权被侵害时,
有无权利得主张之? 能否事先预防, 排除这类侵害?
这些在将来可能都不是法律的问题,而是技术上的问题,比如现在有线电视的锁码棒等,利用这方面的技术来控制阅读量,来控制人员取得资讯的权力。但这种作法也可能导致没有钱的人就无法获得资讯,造成知识的贫富悬殊。所以就我一个法律人的立场,将来著作权的立法不只是注重著作权的保护,而是要防止著作财产权过度集中在少数人的手里。
Q3:
现行的著作权法对于电子出版品的规范,
是否仍有不足之处?
现行的著作权法对电子出版品的规范而言应该是足够的,只是要看该如何执行。也就是如何去证明网路上的某一项资讯,著作产财权属于你,如何去追踪未经你的许可而侵犯你的智财权的人。而这就是属于技术上的问题,而不需为著作权法再增加什么新的规定。
Q4. 面对数位化电子出版品的产生,关于电子出版品之授权保护,
是否仍循传统授权方式为之,
或应循著作权法之电脑程式保护立法意旨为之?
如果我们希望网路提供给我们的是消除知识悬贫富殊的话,那今天台湾及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就是一个最大的障碍,这个障碍阻止了较贫穷的人,较不善于收集的人,甚至我们大部人,去追求获得知识的喜悦。所以我们接下来应该要问的是,著作权法应该要如何调整,让大众能透过一个公开的管道,使任何人都有机会去取得。
我要提出的这个机会很重要,请各位一定要听清楚,现在在知识的获得上,往往因为个人的能力,而有程度上的差距,比如我的学历比别人高、我看书的速度比别人快、我收集资料的能力比别人好,那么我的知识水准就可以比别人高;相对的那些能力较低的弱势族群,就无法在知识追求的能力上得到同样的待遇,这种情形并不是真正的公平。将来著作权法真正要提倡的平等付费或平等授权机制,应该是要容许大量的中间商,存在这个制度当中,中间商作的就是帮大家收集、整理、筛选,就好像现在大家在网路上阅读资讯,你会习惯使用搜寻引擎、使用特定的入门网站,帮你更快、更方便的找到资讯。
所以将来的著作权法,我们应该说它是一个互动式的授权体制,而不是单方面,透过一层层的授权,我才能在有线电视、在电影院、在书局中得到我所要的资讯。将来的著作权法或者有线电视传播法,都应该向这个目标靠拢:当你有必要得到某种资讯,你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提出要求,而这个要求你可在网路内,在网路外得到满足,这才是法律应该要作的。
介绍到这里,我用一个小小的结论和各位分享我的心得。
现在的著作权法其实已经成了商业上竞争的工具,谁能够掌握的权力多,谁就能取得优势,这样的发展却已完全背离了十九世纪巴黎公约的规定,也就是要将知识普及。就出版业和印刷业,将来发展的好坏,我认为关键在于谁能提供给读者或观众最好的服务。
今天网路的兴起已经造成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冷漠,也造成了传统商业与客户之间关系的冷淡,大家都迷信科技的结果,反而忘记了还有服务存在。而这个服务就是要让大家找到一个机制,方便的找到想要的资讯,而权力到时就会被简化为一个数字或单位,换句话说你在取用一个东西时,自然就知道该向谁付费,而不用经过繁复的手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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